关于加强无形资产专利权管理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3-05-26作者:张晓宁设置

各部门、单位:

为进一步加强无形资产管理,规范专利权转资入账行为,根据校(院)《无形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,结合审计相关意见建议,现将业务办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。

一、专利权申请在取得授权认定之前,可凭申请发票及项目任务相关性、必要性证明(任务目标、预算等),办理申请费用报销。

二、专利权申请获得专利授权后,由发明人中排名第一的教职工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填写“无形资产—专利权”验收单(备注中填写详细发明人信息),上传证书、官费发票等资料,经所在单位(部门)资产管理员审核后,由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归口审核通过,进入专利权信息库。专利权无形资产价值填写专利申请官费,以发票金额为准。未在校(院)报销专利申请官费,但专利权人为校(院)的,专利权无形资产价值填写名义价1元。

专利权信息库作为校(院)专利权无形资产管理的基础数据库,开展相关认定时以该信息为准。已经取得专利授权尚未登记的,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办理入库登记。

三、计划财务处定期在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专利权财务审核。进行“无形资产—专利权”同步记账。

四、专利权出现成果转化或超期失效情形时,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。

五、资产运营与管理处、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、计划财务处将定期组织对无形资产专利权进行清查,确保账账、账实相符。

六、专利权属于校(院)独立法人单位的,按照本通知要求在法人单位资产管理系统中登记管理维护专利权,入账无形资产。

 

联系人:资产处 张晓宁 89631615

        成果转化处 张硕 89632038

        计财处 单益娇 89631090

 

 

资产运营与管理处

科技合作与成果转化处

计划财务处

 

2023526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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