齐鲁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15-10-22作者:设置

 齐鲁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

 

第一条 低值耐用品是学校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。为加强我校低值耐用品的科学管理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学校低值耐用品管理实行学校统一所有,资产管理处负责指导、监督、检查、登记;使用单位、部门负责物品的使用管理。

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建账管理范围:

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,单价在200元以上(家具除外),耐用期在一年以上,能独立使用的物品(见附录)。

第四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,列入规划项目的,按现行项目费管理办法执行;未列项目的,由各单位领导批准;属省控物资和校控物资的,还需按规定办理专控手续。

第五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工作可与仪器设备采购结合进行,除统一组织订货外,零星的、专用的物品由各单位负责购置。

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经单位使用管理人验收,入库后由各单位、部门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。

第七条 各使用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登记建账后。必须及时加贴学校资产管理处提供的专用标签。

第八条 低值耐用品的报废、报失、报损手续:

(一)低值耐用品使用年限(或耐用期限)已久,不能继续使用的,由各单位填写报废申请单,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,资产管理处对报废清单与物品进行审核。

低值耐用品的处置,须经审计处、计划财务处、资产管理处审核,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小组批准后,采取拍卖、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处置,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、公开招标方式处置的,经批准可以以定向协议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置,变卖资金全额上缴计划财务处。

(二)低值耐用品凡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而损坏或丢失的,按学校资产管理有关文件规定,视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提出赔偿和处理意见,民用性强的低值耐用品,原则按 100% 赔偿。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,价值在 300 元(含)以下的,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由资产处审批;其价值在 300 元以上的,除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,资产处审核外还要报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批。

(三)资产管理处负责报废物资的回收处理,各单位、部门不能擅自处理报废物资。

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、部门低值耐用品的使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或抽查。检查内容包括: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及执行情况,账物核对,标签设置等。

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。


附录:

齐鲁工业大学低值耐用品分类目录

  

一、低值耐用品

03:仪器仪表:包括小型分析测试设备和仪表:如电表等,电源装置,小型试样制备等实验辅助设备;

04:机电设备和器材:包括小型加工设备;

05:电子设备和器材:包括电声设备:如收音机、录音机、扩音机、电唱机、耳机、话筒等;计算器,小型视听及通讯设备,计算机终端桌等;

06:印刷机械:包括小型印刷、打印等设备;

07:卫生医疗器材:包括小型手术器械,医疗设备等;

08:文体设备;

09:标本模型;

10:文物及陈列品;

11:图书;

12:工具、量具和器皿:包括电动组合工具:如手电钻、冲击钻、电剪、工具包等;小型量具:如千分尺等;较大型和贵重的玻璃器皿,贵金属及其制品:如金、银、铂及其均锅、研钵、盘、钳等;

13、家具:实验室用活动的橱、柜、桌、椅等;

14、行政办公设备:包括安全、清洁卫生、取暖以及生活用具:如电取暖、电煮水设备等。

二、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公、民两用物资

仪器仪表类:

l、万用表2、函数计算器3、录音机4、钟表(含秒表、电子秒表)5、望远镜6、照相器材(含镜头、放大器、爆光表、闪光灯)7、电话机

机电产品类

1、电取暖器2、电热水器3、打字机4、电动工具(含冲气电钻、电剪刀)5、吊、台扇 6、成套工具  7、大件工具

其他

1、皮制箱包、密码箱2、乐器3、贵金属及制品(含金、银、铂等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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